【消防法】重大修正
🔥 《消防法》重大修正!化學品倉庫須揭露風險資訊、消防人員安全專章上路,全面提升防災與執勤保障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111371號公布,消防法增訂多項條文並修正相關規定,強化消防安全管理與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保護。
官方公告
消防法立法目的
預防火災
建立完善的火災預防機制,降低火災發生風險
搶救災害
提升災害搶救效率,減少災害損失
緊急救護
完善緊急救護體系,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消防人員安全
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
本法旨在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並特別強化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保護。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01
安全搬運
依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
02
達管制量處理
在指定場所以安全方法儲存處理
03
標準制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舉發獎勵制度
舉發對象
  • 職務涉及相關場所之工作者
  • 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
  • 用戶及其員工
保護措施
  • 舉發人身分保密
  • 禁止不利處分
  • 提供獎金獎勵
建立完善的舉發獎勵機制,鼓勵民眾檢舉違法行為,並保護舉發人權益。
火災搶救資訊提供義務
1
場所配置圖
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2
化學品資訊
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配置圖
3
網路平台更新
必要資訊應更新上傳至指定網路平台
4
現場協助
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在火災搶救時負有提供相關資訊的義務。
危害風險標示板設置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
設置位置
場所明顯位置設置標示板
即時更新
危害風險變動時應即時更新
規格標準
等級、內容、顏色、大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新增第三章之一「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建立完整的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保護體系。
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
消防機關代表
參與政策制定與建議
公務人員協會代表
代表基層消防人員權益
學者專家
提供專業技術建議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相關代表組成諮詢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就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政策、管理系統、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消防機關安全衛生管理
組織設置
  • 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
  • 置專責人員
  • 預算員額未滿200人者得僅置專責人員
執行事項
  • 建置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提供必要防護設備及措施
  • 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各級消防機關應建立完善的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確保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安全。
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
1/3
性別比例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1/5
基層人員比例
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確保組成的多元性與代表性。
健康檢查制度
定期健康檢查
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定期實施特定項目健康檢查
臨時健康檢查
必要時實施臨時健康檢查,提供救災作業經歷資料
檢查機構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執行
資料管理
健康檢查紀錄由各級消防機關保存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執行職務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
特殊需求考量
考量消防人員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因素提供適當環境與設備
女性消防人員保護
對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二年之女性消防人員,依醫師建議採取勤務調整或健康保護措施
災害事故調查會
1
事故發生
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死亡、重傷或失能
2
組成調查會
聘請相關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3
調查報告
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改善建議
4
追蹤改善
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災害事故調查機制,深入分析事故原因並提出具體改善建議,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罰則與處分
本次修正大幅提高違法行為的罰鍰金額,特別是對於火災時未協助救災的行為,最高可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顯示政府對消防安全的重視。
施行日期
立即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113年11月29日)施行
修正條文
113年1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消防法修正案已正式公布施行,相關機關應積極配合法規要求,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